小時候跟舅舅到療養院當義工的時候,曾經見過他們其中一員,是個說話聲音很可愛的「
阿姨」,我佩服她的樂觀,也慶幸自己當初沒有多碰她。

看不懂我在寫什麼?翻翻報紙看看新判決吧~

看到判決的時候,忽然想起我上刑總的時候,期考考了一題「車禍檳榔西施死亡」事件,
當初我在寫這個看起來很爆笑的題目時,選擇讓路人無罪,因為我認為他是熱心助人,雖
然耳背聽錯檳榔西施的話,錯把「報警」當「抱緊」,而使重傷的檳榔西施死亡,但是唸
在其意本善,所以應該是無罪。老師看到我的答案,把我叫去,問我系級,說了一句:「
這題其實應該算有罪,你果然是學教育的。」

對滴!有罪!所以,好心幫助玻璃娃娃卻滑倒的同學,被判有罪是正常的,因為法律上就
是這樣認定的,順便告訴大家,如果有一天,你把書託給A同學,請A同學幫你還給圖書館,
幾個月之後的某日,圖書館通知你書未還,並且累計罰金n元,請你繳交,同時要賠圖書館
一本書,在你說你是託給A同學,A同學也承認是他受你所託,但他把書弄丟了,是他的錯,
這樣的情況下,能不能請圖書館向A同學索賠?

答案是不行,圖書館還是會認定是你,所以,書是你要賠,錢是你要繳!為什麼?因為在法
律上認定,當你把書託給A同學時,就表示你「願意承擔A同學把書弄丟沒幫你還的風險」,
因此,當這樣的事情發生的時候,該負責的還是你。

That's all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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